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8539号
申请人: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雁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白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元,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29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靓,经理。
申请人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9956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956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俊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