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1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29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书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雁翎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白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鑫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精武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能够初步证实案涉产品可能存在质量瑕疵,且精武公司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96.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毕云生
审判员 姜 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宝真
书记员贾晓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