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财保197号
申请人:**警用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7号1号楼2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5489018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忠,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申请人:青岛恒星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通山路11号1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106782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皇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1283355R。
法定代表人:谢小凤,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忠、青岛恒星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皇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向我院出据《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警用装备(山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忠、青岛恒星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皇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75元,已由申请人**警用装备(山东)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