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2532号之二
原告:锦安警用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54890184W。
法定代表人:赵建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山东新功法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恒星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市**通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1067823N。
法定代表人:谢小华,总经理。
被告:青岛皇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用代码91370213591283355R。
法定代表人:谢小凤,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华,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安警用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星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皇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安警用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安警用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于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安警用装备(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10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原告锦安警用装备(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