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19989号
原告西安捷蓉众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正麒电气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西安捷蓉众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捷蓉众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75.5元,退还原告775.5元。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