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执7688号
本院在执行西安正麒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嘉竞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正麒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47437.0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异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东彦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党白鹭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