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501号
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31楼3113号。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华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兰佩锋。
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麒电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麒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鄢子涵
人民陪审员 李泽丹
人民陪审员 林 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