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民终6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株洲开元工业设备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晓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北京市(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北京市(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安洁清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其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华。
上诉人株洲开元工业设备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开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洁清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洲开元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对申请人的ZL20141012058***号专利作出了专利无效宣告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株洲开元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深圳安洁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株洲开元工业设备清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0,减半收取4800,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减半收取4800,均由上诉人株洲开元工业设备清洗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祁永杰
审 判 员 秦 晴
审 判 员 王 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杨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