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鸿福置地(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4民初3736号
原告: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江天路与莲花山路交叉口坤瑞大厦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NJ3WU2H。
法定代表人:方正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钦,安徽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4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鸿福置地(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江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739566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西段(金寨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51802。
法定代表人:方成龙。
原告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鸿福置地(安徽)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计1647元,由原告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储修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铭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或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终止或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八)终止或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