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山道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4民初1483号
原告: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正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寨县山道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家宝。
原告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寨县山道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饶德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