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浩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固始县金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执1508号
申请人:***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江天路与莲花山路交叉口坤瑞大厦一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方正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固始县金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成功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乐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固始县金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固始县金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000元;被告固始县金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1970元。因被执行人固始县金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2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固始县金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无证券登记等。
三、2021年5月28日,向固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固始县金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固始县金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
五、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固始县金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1924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219247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红卫
审判员  祝遵鹏
审判员  钟长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