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283号
原告:***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江天路与莲花山路交叉口坤瑞大厦一号楼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J3WU2H。
法定代表人:方正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光千,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舒亚男,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现**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博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胜雷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书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