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409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彦希,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2007号。
法定代表人:谭磊,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宋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陈 飞
代理书记员  蒋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