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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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6财保12号
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道田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587002717Q。
法定代表人:陆锐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再刚(特别授权),男,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595497756R。
法定代表人:谭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就与被申请人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60000元,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险保单(保单号为:6030101046020220000033)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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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账号为4305××××0550的银行存款6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满亚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向宗杰
书 记 员 刘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