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

吉首市思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2275号
申请人:吉首市思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乾州东区乾城大道与溶江锰业支路交汇处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向凯。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2007。
法定代表人:谭磊。
申请人吉首市思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首市思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5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首市思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5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云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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