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

吉首市思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972号
申请人:吉首市思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乾州东区乾城大道与溶江锰业支路交汇处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向凯。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2007。
法定代表人:谭磊。
申请人吉首市思凡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1227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禹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5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