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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鹏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安丘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2777号
申请人:潍坊鹏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凌河镇孙家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丘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城北张家庄自北巷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申请人潍坊鹏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丘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鹏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丘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使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丘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3万元,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鹏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