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10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潍安路北关西街一巷3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盛世名门小区16号楼1**16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潍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路城北***子北巷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成,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潍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4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