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里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淳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淳民二初字第801号
原告:杭州万里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莫干山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管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家兵,该公司职员。
被告:淳安千岛湖鼎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滨湖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方晓莉,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万里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千岛湖鼎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科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万里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家兵、被告淳安千岛湖鼎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晓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6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定承揽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制作P16室外LED显示屏一块,并对显示屏的单价和设备单价、付款方式做了明确约定。原告依约完成制作、安装并经被告验收,但被告先后只支付了部分报酬,剩余报酬60000元则至今未付。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承揽报酬6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2006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一份,证明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
被告答辨称: 1、原告的报价是12560元,远远高出市场价(据了解市场价是8000元)。2、原告承诺给被告培养2名操作人员,但未能做到。3、原告从2007年4月底开始至今都没有对显示屏进行维修。4、原告没有给显示屏做防水处理,下雨天就会出现黑屏。综上,被告不愿意支付尚欠57000元的货款及安装费。
被告向本院提交货物销售统一发票2份,证明被告已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仍欠57000元未付清。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两份发票无异议,且经核实承认被告尚欠货款为57000元,对该两份发票本院亦予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除尚欠报酬为57000元外,其余事实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其约束,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合同之约定完成制作、安装工作并经被告验收投入使用,被告即应及时结清剩余款项,但被告至今仍欠货款及安装费57000元未能付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关于原告违约的各项抗辩,因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酌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淳安千岛湖鼎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杭州万里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报酬5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
审 判 员 郑 科 贵
二OO八年 十 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丽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