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黄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港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火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依据**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字(2019)第02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其偿还工程款本金3,8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仲裁费54,050.00元,共计3,854,050.00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本院另案执行之中。申请执行人**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仲裁委员会**仲字(2019)第0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绪清
审判员  颜学平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