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10民初2669号
原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8XWA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兴唐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雅尚居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深汕路**投资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8KT25。
负责人:**。
被告:贵州雅尚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第**(2)******房(花果园社区)代码91520102MA6DM8EM0T。
法定代表人:孟华元。
原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雅尚居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贵州雅尚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