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1966号
原告:深圳市利泽不锈钢五金制品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六联社区军田工业区1栋1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金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利泽不锈钢五金制品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利泽不锈钢五金制品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利泽不锈钢五金制品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利泽不锈钢五金制品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利泽不锈钢五金制品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