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0697号
原告: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702房。
法定代表人:陈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依强,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颖怡,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玉堂镇三台社区三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07,001.72元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暂计50,000元;2.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