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91民初787号 原告:广州**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021026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创路1001号**大厦5层51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E01R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州**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公司支付324434.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4434.88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要求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20日违约金为6768.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7日,**公司通过其指定的采筑电商平台(www.vvupup.com)向**公司发出了“如园幼儿园空调设备”的供货订单要求(订单编号为:12202510),接收订单后,**公司如约将订单中全部空调设备供应给了**公司。2020年4月,就济南万科如园项目幼儿园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双方签订《济南万科如园项目幼儿园空调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41021.95元,同时,合同还就款项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进场为**公司提供案涉空调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在2021年12月30日向**公司递交了验收申请,但**公司直至2022年5月25日方始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并与**公司办理了工程结算手续,双方确认案涉设备安装工程的最终结算造价为525436.66元。在**公司进场安装过程中,**公司向**公司开具了总计251252.22元的专用发票,然**公司却仅向**公司支付了201001.78元的款项,在**公司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并经双方验收、结算后,**公司又拒绝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虽经**公司多次交涉、催促,**公司始终不予理会。**公司拖欠安装款项不予支付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公司未作答辩。 **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济南万科如园项目幼儿园空调设备安装合同1份、济南万科如园项目幼儿园空调安装材料进场验收单1张、竣工验收会签单1份、竣工结算造价协议1份、中国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1份。**公司未予质证。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济南万科如园项目幼儿园空调设备安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进行空调设备安装,交货及安装地点为济南万科如园项目工地现场。进场时间以甲方项目部正式通知为准,并于2020年4月20日前按照需方要求时间安装完成且通过验收。合同固定总价:541021.95元,税率9%。合同第九条约定,供方向需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及安装并在供货和安装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需方向供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供货及安装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安装款:1)预付款:无;2)进度款:每月根据当月的施工进度支付一次:在完成当月施工进度的前提下,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现场安装进度监理签认单),需方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30日内支付至当月施工量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付款文件齐全后付至安装结算款的100%;4)付款周期为付款资料齐全后的30个工作日内。说明:1)需方只在每月24日以转账方式集中付款1次(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具体到账日期因银行结算原因略有滞后,供方应自行查阅账户,需方财务部门不接受此类咨询)……5)供方达到付款节点时,须于当月17日前向需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以及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的《工程付款报告》、《设备材料验收单》、《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完工时),以保证需方于当月17日前审核确认应付款项,并向集团申报下月集中付款计划;供方还需于当月17日前向需方索取《纳税证明》,并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供相应发票,方可于次月最后一次付款或之前一次获得该笔款项。如供方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造成工程款延期支付,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展。第十二条第4款约定,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利息。 上述订单确认后,**公司依约为**公司进行安装。**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向**公司开具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张,金额合计251252.22元。**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公司支付201001.78元。 **公司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共同出具《济南万科如园项目幼儿园空调安装材料进场验收单》一份,该验收单载明金额合计535436.66元。该验收单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处加盖**公司济南万科如园项目专用章。 经**公司申请,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经办单位对“济南万科如园项目幼儿园空调安装项目”共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会签单》一份,载明开工日期2020年4月7日,申请验收日期2021年12月30日,经办部门负责人意见处注明:本工程于2022年5月20日到达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并自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并加盖**公司济南万科如园项目专用章。 经**公司与**公司结算,双方形成《竣工结算造价协议》一份,载明:合同造价541021.94元,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525436.66元,已付工程款201001.78元,结算应付余款324434.88元。该协议并未载明日期,甲方处加盖**公司公章。 诉讼过程中,**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付至100%,涉案工程在2022年5月20日已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其自2022年6月1日起主张违约金。 本院认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济南万科如园项目幼儿园空调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义务,涉案工程已于2022年5月20日竣工验收,且双方已进行结算,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合同第九条第3款、第4款规定,“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付款文件齐全后付至安装结算款的100%;4)付款周期为付款资料齐全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造价协议》并未载明具体日期,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曾向**公司提出过付款申请,鉴于**公司安装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公司通过起诉方式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应视为合同剩余款项已经到期,故对**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324434.8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结合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的约定,应以324434.88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公司经传票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视为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货款324434.88元; 二、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24434.8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4元,案件申请费2176元,合计5310元,由被告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