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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5财保109号 申请人:**,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朝阳路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AJ52X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021026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45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45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