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4028号
原告:***,女,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开鹏,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天门市。
被告:曾干成,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天门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西环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蔡德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曾干成、天门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干成、天门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1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志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宇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