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永恒热力有限公司

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宁迪尔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光明路(菏泽发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宁迪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建设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申诉人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17]3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牛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