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452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肖培飞,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热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晁一兵
审 判 员 韩继东
人民陪审员 郑克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