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思执行字第263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879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规格型号为AWD880的柴油发电机组一套及相应的随机附件(8小时日用油箱一个、启动蓄电瓶及电瓶连接线一套、排气消音器一套、波纹管及弯头一套、随即备件一套、随机技术文件《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一套)。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系列案件均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协调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及
审判员***
审判员俞伟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