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厦门鑫链盛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6民初3280号
原告: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鑫链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链盛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厦门鑫链盛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