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福建森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1民初995号
原告: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业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女,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商务助理。
被告:福建森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方志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森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乐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