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福建金隆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211执13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22号之一第十五层150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054609981。
法定代表人:吴震,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金隆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长泰县隆昌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港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博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博涛,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执行人:李碧珠,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隆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博涛、刘建华、李碧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4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金隆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博涛、刘建华、李碧珠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金隆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博涛、刘建华、李碧珠立即支付货款2713888.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确认收到被执行人福建金隆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574000元。本院于2018年9月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刘博涛名下位于长泰县××室的房产,最终以1121904元成交。2018年11月5日,本院依法作出财产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分得执行款60501.73元。另,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福建金隆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代加工的形式分期偿还本案欠款,现被执行人已通过代加工形式偿还欠款176090元。申请执行人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分期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该案执行到位的金额为810591.73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211执1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庆东
审 判 员 黄庆勇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郑 好
代书记员 陈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