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漳州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2872号
原告: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1号10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054609981。
法定代表人:吴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桦,女。
被告:漳州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金浦大道与文昌路交汇处(福晟钱隆首府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708867916。
法定代表人:彭志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香,女。
原告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奥斯福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志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艺苹
书 记 员 李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