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1284号
原告: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宝。
被告1: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赵健。
被告2: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铭。
原、被告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陆 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梦亚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