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777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5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米兰之窗系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栗北东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米兰之窗系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