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米兰之窗系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米兰之窗系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777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5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米兰之窗系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栗北东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米兰之窗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米兰之窗系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