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飞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西园弄76号1幢317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炉,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港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晖广场1-1501室-1。
法定代表人:陈民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港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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