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

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与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5149号
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797(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77HX2U。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103室(弘耀(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8XWA19。
法定代表人:寇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娜,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法务,现住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 519.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20004852022000062)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五十三万六千五百一十九元二角零分或查封、冻结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