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6993号
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797(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海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瓜乡路10号3楼一层118。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海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赞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