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435号
申请人: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797(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中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10号4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中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辽0106民初4260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中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5418.01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申请人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中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中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5418.01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中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45418.01元的冻结及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中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