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

段娥则与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马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6民初309号
原告:段娥则,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盛(原告配偶),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东沺三巷三号七层至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企管部部长,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305号乙2-4-7,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马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为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马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周超,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红斌,山西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易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林州市长安路南段纺纱厂对面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彪,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娥则与被告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马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林州易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段娥则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娥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娥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段娥则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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