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

山西三汇科技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煤气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3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三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园区总部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海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涛,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煤气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喜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红,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东沺三巷**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喜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俊明,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乙2-4-7,身份证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太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东沺三巷**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跃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珺,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人才集体户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汝,女,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南街****楼****,身份证号×××。
上诉人山西三汇科技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煤气公司、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关于事实的认定,原审法院未经任何第三方评估就将设备酌情认定作价4,480,000元,是否存在事实不清。
故本院认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希一审法院重审时考虑上述意见,并将各上诉人上诉提出的其他问题一并核实后,以妥善处理本案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
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34元,分别退还上诉人山西三汇科技有限公司25072元、退还上诉人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煤气公司、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1662元。
审判长 牛晓斌
审判员 米青山
审判员 关文静
二〇二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