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18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春,山西法荣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喜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予以免缴。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34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