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

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广东诺网供应链贸易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3655号
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3585767P。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崇怡,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诺网供应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南县三江镇文明路2号(商业开发区民政局办公大楼5楼A2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6MA54RU7117。
法定代表人:吴浩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1栋2004A。
法定代表人:沈沛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1栋2002(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580XX。
法定代表人:沈沛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诺网供应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光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1月17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起诉后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景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靖妃
书 记 员 林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