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

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71民初19404号 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358576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12号水木年华花园4号楼3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15832X。 法定代表人:**烽,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象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保修金47120.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120.4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18日利息为3289.0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用于水木年华项目的木地板材料及安装服务,双方签订木地板供应采购合同(编号为ZY-GC-2018-007),合同暂定总价为1570682.7元,工程地点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12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已经完成供货和安装义务,2018年12月26日进行竣工验收,双方于2019年5月7日签署竣工验收单,且被告向原告送达工程结算通知书,双方确认签署了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确认结算金额为1559151.69元,工程保修金金额为47120.48元。按照合同第5.1.4条约定,该工程结算总价的3%为工程保修金,于质保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5.1条约定,项目保修期为2年,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该项目质保期到期日为2020年12月25日,工程保修金应于2021年2月6日之前退还。但原告已经多次催告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付款,也没有给出明确的付款期。被告拖欠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地影响了原告的资金周转,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深中公司辩称,本案工程及竣工验收保修到期时间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其认为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计算,圣象公司的主张已超过两年法定时效,应予驳回。对于利息的诉求,其不同意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圣象公司称其按约向深中公司提供木地板材料及安装服务,深中公司拖欠其工程保修金47120.48元未付的事实,有其提供的木地板供应采购合同、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通知书、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深中公司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采信圣象公司提供的证据,并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深中公司辩称圣象公司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经查,案涉项目于2018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根据木地板供应采购合同约定保修期限为两年即保修到期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案涉合同5.1.4条约定保修期届满后,甲方收到供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扣除相应的维修费、质量损失、赔偿金等(若有)前提下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深中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深中公司逾期向圣象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圣象公司诉请深中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47120.48元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圣象公司主张以47120.4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经核算,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30个工作日付款期限为2021年2月7日,故深中公司应于2月8日向圣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47120.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7120.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