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

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成都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793号之一 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358576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泰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05009418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珺婧,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东港大厦7楼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356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鸿基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计219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52元,合计3751元(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