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衡晨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5720-3号
原告: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1C0P47,住所地临泉县阜台阳光城天瑞物业公司三楼303。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衡晨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PJR44J,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商业广场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婷婷,女,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TQDG3C,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鲖阳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牛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衡晨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衡晨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衡晨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