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5720-2号
申请人: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1C0P47,住所地临泉县阜台阳光城天瑞物业公司三楼303。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婷婷,女,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TQDG3C,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鲖阳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牛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皖1221民初572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万元。现该案已撤回起诉,申请人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