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8776号
原告: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阜台阳光城天瑞物业公司**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1C0P47。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玉朋,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玉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