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5720号
申请人: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1C0P47,住所地临泉县阜台阳光城天瑞物业公司三楼303。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8010087G,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婷婷,女,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TQDG3C,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鲖阳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牛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万元,申请人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价值5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泉县富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临泉县天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