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

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刁德福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粤19民终1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科技路**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64353663。
法定代表人:翟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家熙,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博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1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厨博士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劳动合同法》中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一种保护性条款,不能作为某些投机取巧的人牟利的工具,厨博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应被剥夺。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是自愿离职,厨博士公司在仲裁及一审中的表示仅仅是对***自愿离职行为的一种确认,本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厨博士公司根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二、绩效奖金属于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必备项目。综上,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厨博士公司无需向***支付2017年5月、6月工资共计8737.2元;2.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厨博士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0元;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5月14日前向***一次性支付43737.2元以了结本案纠纷。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户名:***;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莞支行;账号:62×××83)
二、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案涉劳动合同纠纷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终结,双方均不得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三、若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预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邹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